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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绩执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陈家忠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家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绩执字第00026号被执行人:陈家忠,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陈家忠罚金一案,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4)宣中刑终字第0009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12月12日移交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家忠履行生效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家忠系安徽省歙县人,不居住在安徽省绩溪县,在本地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银行查询也无存款且因犯罪被判刑20年在狱服刑,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宣中刑终字第0009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羽(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