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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行诉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起诉人徐巧云与被起诉人宋玉强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雨行诉初字第13号起诉人:徐巧云,女,汉族,1952年8月22日生。本院于2015年5月6日收到徐巧云以宋玉强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徐巧云诉称:自2008年至2015年被起诉人限制或指示他人限制起诉人的人身自由,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确认被起诉人限制和指示他人限制起诉人的人身自由的行为违法。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承担责任,故起诉人所列被起诉人主体不适格,经向起诉人释明后,起诉人坚持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徐巧云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瑞东审 判 员  谭大水审 判 员  刘 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王闻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