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执字第002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冬娥与被执行人武汉汉商人信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冬娥,武汉汉商人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字第00268-2号申请执行人:孙冬娥被执行人:武汉汉商人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139号。法定代表人:张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鄂汉阳执字第00262-1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武汉汉商人信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因执行划拨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武汉汉商人信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丹代理审判员 林勤力代理审判员 董泽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胤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