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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城民一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葛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城民一初字第470号原告:葛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好,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葛某负担。审判员  张士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世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