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城民一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葛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城民一初字第470号原告:葛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好,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葛某负担。审判员 张士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世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