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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郸执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振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进,张振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郸执字第356号申请执行人张进,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汲冢镇其他001号。被执行人张振学,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城关镇东丰巷张小庄三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振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郸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郸民初字第15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展贤亮审判员  展 新审判员  闫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