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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执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黄梅县畜牧兽医局与商伍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梅县畜牧兽医局,商伍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执字第00163号申请执行人黄梅县畜牧兽医局。被执行人商伍民。申请执行人黄梅县畜牧兽医局与被执行人商伍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商伍民退出讼争门店;支付黄梅县畜牧兽医局违约金5000元。申请执行人黄梅县畜牧兽医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商伍民己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梅县畜牧兽医局向本院提交结案证明。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卫刚审判员  张新华审判员  梅新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