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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广州市腾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市腾航实业有限公司、江苏腾航铜业有限公司、江苏航正铜业有限公司、江苏正盈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创益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腾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腾航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广州市腾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市腾航实业有限公司,江苏腾航铜业有限公司,江苏航正铜业有限公司,江苏正盈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创益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腾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惠州市永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广州市力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港佳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腾航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李继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2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腾航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林志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负责人:陈益华,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罗默磁,系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永发,系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广州市腾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李继威。原审被告:广州市腾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李继威。原审被告:江苏腾航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灌河船舶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继威。原审被告:江苏航正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法定代表人:李继威。原审被告:江苏正盈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法定代表人:李继威。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创益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李继威。原审被告:上海腾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继威。原审被告:惠州市永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法定代表人:麦卫安。原审被告:广州市力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李向阳。原审被告:佛山市港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梁健斌。原审被告:惠州市腾航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法定代表人:麦卫安。原审被告:李继威,住广州市番禺区。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腾航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4)穗番法民二初字第8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其注册地在佛山市南海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约定“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向乙方(即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确认。被上诉人所在地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