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1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艾道春与重庆市锦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道春,重庆市锦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1378号原告艾道春,女,1963年7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木耳镇。委托代理人刘忠文,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锦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文体路126号,组织机构代码号75622737-9。法定代表人卢琴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大万,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瑞,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艾道春与被告重庆市锦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艾道春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道春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艾道春撤回起诉。本案案��受理费5元,由艾道春负担。审判员 吉红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馨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