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委执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康某某与开原市某某商品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某某,开原市某某商品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委执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康某某,男。被执行人:开原市某某商品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开原市八宝镇。法定代表人:原某某,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某某与被执行人开原市某某商品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开原市某某商品车运输有限公司查无此单位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崔广强审判员 邢志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继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