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原小绒、陈杰、陈冲与翟铁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小绒,陈杰,陈冲,翟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原小绒。申请执行人陈杰。申请执行人陈冲。被执行人翟铁军。本院在执行原小绒、陈杰、陈冲与翟铁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算标准的通知》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退出执行程序操作办法(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猗县人民法院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15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陈 博审 判 员 姚金狮人民陪审员 陈永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允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