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3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3003号原告毕某某,女。被告董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臧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阎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