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终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尉佃梅、史建荣等与刘建、阳原县西城镇东目连村卫生室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建,尉佃梅,史建荣,武亮,武强,阳原县西城镇东目连村卫生室,阳原县西城镇卫生院,阳原县西城镇东目连村村委会,刘小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民终字第2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医生。委托代理人石峰,农民。委托代理人史广利,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尉佃梅,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建荣,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亮,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强,农民。委托代理人武秀军,工程师。委托代理人杨永峰,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原县西城镇东目连村卫生室。法定代表人刘润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原县西城镇卫生院。法定代表人翟海东,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赵建斌,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原县西城镇东目连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刘军,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赵成斌,阳原县西城镇司法所所长。原审被告刘小红,医生。上诉人刘建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7月29日,受害人武秀平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将原审被告刘建、刘小红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2014年12月10日受害人武秀平去世,后变更诉讼主体,尉佃梅、史建荣、武亮、武强为本案原审原告并变更诉讼请求,原审被告刘建申请追加阳原县西城镇东目连村卫生室为被告,阳原县西城镇东目连村卫生室追加阳原县西城镇卫生院、阳原县西城镇东目连村村委会为被告。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月18日,受害人武秀平在干活时,不慎被电锯割伤右手无名指和小指,随后武秀平在妻子史建荣的陪同下到西城镇东目连村卫生室进行伤口处理,该卫生室的医生刘建用生理盐水为武秀平清洗伤口后进行了缝合、包扎,未注射破伤风针,也未告知及时打破伤风针,受害人武秀平遵照被告刘建的嘱咐进行了换药和拆线,后出现破伤风症状。2014年1月24日武秀平被送往北京3**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3月24日出院,并于当日住进阳原县人民医院,入院时情况:外伤后破伤风植物人状态两月入院。2014年4月26日出院,2014年12月10日去世。2015年2月2日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其做出的京正(2014)临医鉴字第2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委托鉴定事项与结论主体、因果关系的参与度及“依据我国卫生部门制定的规范”所依据的具体规定作出书面解释说明。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书面答复,司法鉴定结论为:刘建对被鉴定人武秀平的诊疗活动中存在清创不彻底、操作不规范,未按照诊疗常规注射破伤风抗毒血清的过错。××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建议本案参与度范围为40-60%;急诊诊疗常规,手外伤中明确写明开放性损伤者常规注射破伤风。对此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书面说明,原、被告就部分因果关系的参与度存在异议。另查明,原告向阳原县卫生局借款80000元、向新农合借款80000元。原审法院确认的原告损失为:医疗费319442.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30元、丧葬费21267元、死亡赔偿金18204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587.6元、误工费8004.77元、营养费9630元、护理费64200元、交通费3000元、事故处理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12000元,以上共计630901.49元。原审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刘建名义上虽属东目连村卫生室医务人员,但其诊疗活动实质是在自己家中进行,其所有的盈利与东目连村卫生室没有关系,在对死者武秀平的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故被告刘建应对原告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东目连村卫生室对其医务人员存在管理不善,应承担连带责任。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鉴定意见书及书面说明认为:刘建对被鉴定人武秀平的诊疗活动中存在清创不彻底、操作不规范,未按照诊疗常规注射破伤风抗毒血清的过错。××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建议本案过错参与度为40-60%。对于该鉴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资质合法、鉴定材料有原、被告无争议的病例资料,鉴定程序合法,故该鉴定意见可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综合考虑,确认被告刘建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为宜,被告刘建应赔偿原告315450.74元(630901.49×50%),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原被告主张其他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判决,一、被告刘建赔偿原告医疗等费用315450.7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共计330450.74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付清;二、被告西城镇东目连村卫生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审被告刘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一是原审判决确定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系确定责任主体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即使上诉人的该诊疗活动有过错需要赔偿,也应该是由其执业机构西城镇东目连村卫生室承担赔偿责任,而上诉人对该诊疗活动的过错充其量承担的是行政责任。即使上诉人在执业机构办公场所之外工作,应承担的也是行政责任,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则应由上诉人的执业机构承担,因为是西城镇东目连村卫生室医生的诊疗活动。对于原审判决所谓的收费问题,首先,上诉人对武秀平伤后处置并未收费,故不存在原审判决中“其所有的盈利与东目连村卫生室没有关系”的问题;其次,即使上诉人收了费未向卫生室交,也是违反规定,说明村卫生室管理存在问题,上诉人的该行为应受行政制裁,但不会因此对患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是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对武秀平的诊疗活动存在过错系认定事实错误。在武秀平伤后要求上诉人包扎处理时,上诉人即告知其限于卫生室现在情况,建议其到县城医院治疗,而武秀平执意让上诉人处理。本着一名医生的良知和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根据村卫生室医疗范围的规定,在对其紧急处置后,即要求武秀平到县城医院治疗,并就注意事项进行了医嘱。上诉人的诊疗活动并无不当,不存在过错。武秀平因破伤风所致的人身损害应自己承担责任。三是原审判决没有对就村卫生室负有管理等义务的西城镇卫生院判处承担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首先,根据原审判决的逻辑思维,对村卫生室负有管理责任,对由其聘用在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务人员负有管理责任的西城镇卫生院,自然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原审判决却未让其承担责任。其次,西城镇卫生院作为对西城镇东目连村卫生室负有筹建、管理等责任的单位,就其未能将卫生室建起运作,应对村卫生室的对外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四是原审判决在确定武秀平人身损害费用方面存在错误,最突出的是关于武秀平死亡的赔偿问题。武秀平从出院回家到死亡长达7个半月之久,未经死检确定死因,原审判决就认为破伤风造成死亡,破伤风成了全部死因,继而根据医疗过错参与度百分之五十,判决对其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是错误的。虽然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京正(2014)临医鉴字第2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其第四部分分析说明中有“最终造成被鉴定人破伤风发病,继而死亡的损害后果”的说法,超出了委托鉴定范围“刘建在对被鉴定人武秀平的诊治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若存在,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参与度”而不产生法律效力,即原审法院并未委托其作出死因鉴定。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存在诸多错误,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现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查明事实,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原告尉佃梅等四人、原审被告刘小红、西城镇东目连村卫生室、阳原县西城镇卫生院、阳原县西城镇东目连村村委会服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无异。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民或组织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损坏他人财产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上诉人刘建名义上属西城镇东目连村卫生室医务人员,但其诊疗活动实质是在自己家中进行,其所有的盈利与西城镇东目连村卫生室没有关系,在对受害人武秀平的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故上诉人应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人武秀平对损害的扩大存在过错,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经受害人武秀平申请,阳原县法院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与上诉人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等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机构及人员资质合法、鉴定材料双方无争议,该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及书面说明认为:刘建对被鉴定人武秀平的诊疗活动中存在清创不彻底、操作不规范,未按照诊疗常规注射破伤风抗毒血清的过错。××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建议本案过错参与度为40-60%。况且阳原县卫生局执法员李春龙、杨富花于2014年1月29日在对上诉人的询问中,上诉人认可其未想起给受害人打破伤风针。故原审法院将该鉴定意见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并无不当。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受害人武秀平损害费用计算无误,上诉人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6092元由上诉人刘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少博审判员 武建君审判员 马瑞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