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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特字第42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晓峰与陈捷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xx,陈x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朝民特字第42828号申请人陈xx,男。委托代理人郭彩凤,女。委托代理人宋军霞。被申请人陈x,女。代理人陈晓明,女,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台基厂头条**号楼*楼2门*号,身份证号×××。代理人陈晓东,女,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台基厂头条**号楼*楼2门*号,身份证号×××。申请人陈xx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陈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本院指定陈晓明、陈晓东为陈x的代理人,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陈x,女,195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广和东里9楼5门xxx号。经询,申请人陈xx述称:陈xx与陈x系姐、弟关系,陈x于1983年因受到刺激致使精神障碍,多次医院治疗后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偏执型”,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在本案审理中,本院依法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陈x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2015年4月8日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法大(2015)医鉴字第376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陈x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发病期,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陈晓东、陈晓明作为陈x的代理人出庭,表示同意宣告陈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不同意陈xx作为陈x的监护人。经查,北京市朝阳区双井街道垂杨柳西里社区居民委员会曾出具指定监护人协议书,指定陈晓明为陈x监护人,后该居民委员会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情况说明宣告指定监护人协议书无效。本院认为,根据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陈x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的结论:被鉴定人陈x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陈xx申请宣告陈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现陈x所在居民委员会尚未作出监护人的指定,陈xx、陈晓东、陈晓明作为陈x的近亲属又就监护人一事存在争议,本案中本院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陈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驳回申请人陈xx的其他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陈明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