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偃法执二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偃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偃师市京帝制鞋厂行政非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偃法执二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偃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郑现涛,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国峰,该局劳动监察大队监察员。委托代理人:张好,该局劳动监察大队监察员。被申请执行人:偃师市京帝制鞋厂。偃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其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偃人社监罚字(2014)第32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合法性要求,具备行政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准予强制执行。二、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缴纳罚款2000元及逾期加处罚款2000元。2、缴纳申请执行费。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绍芬审 判 员 :张惠玲人民陪审员 : 王 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常景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