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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杨秀晶与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岩海分公司、李学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晶,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岩海分公司,李学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1036号原告杨秀晶。委托代理人温海波,丹东市法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岩海分公司。负责人李建峰,该分公司经理。被告李学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晶与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岩海分公司、李学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岩海分公司、李学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70元,本院减半收取3585元由原告承担,退还原告3585元。审 判 长 邹  传  君代理审判员 ���徐嘉翊人民陪审员 庞  乐  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巧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