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霍法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霍林郭勒蒙银村镇银行与被执行人阿拉坦花、王牧兰、萨仁其格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林郭勒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坦花、王牧兰、萨仁其木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霍法执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霍林郭勒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阿拉坦花、王牧兰、萨仁其木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霍证经字第005号公证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从2015年5月份开始从下列人员的工资中每月扣留3000.00元并存入对帐户,如有不足全额扣留。扣至解除为止。王牧兰工资账号6222020609002164307,对应账号900121020100086236户名刘添昊。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岩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