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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3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鄢建琼与李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建琼,李建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3478号原告鄢建琼被告李建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鄢建琼诉被告李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鄢建琼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鄢建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鄢建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80元,减半收取3740元,由原告鄢建琼负担。审判员  苏小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