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农安县忠义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与王建田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安县忠义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王建田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622号原告:农安县忠义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刘中义。被告:王建田,现住吉林省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农安县忠义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诉被告王建田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安县忠义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安县忠义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崔景辉人民陪审员 王利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