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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民申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温凌琳排除妨害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戴一鹏,温凌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申字第000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被告):戴一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温凌琳。再审申请人戴一鹏与被申请人温凌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9日作出(2010)扬广新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戴一鹏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戴一鹏申请再审称:一、扬州市砚池小区23幢二单元的共有部分是该区域的业主共有,享有共同管理权,温凌琳未取得业主同意,私自在共用电表上接通电源,已经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二、戴一鹏并未切断18号车库电源的事实。要求撤销原判,驳回温凌琳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温凌琳提交意见称: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正确。要求驳回戴一鹏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查明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正确,应当予以确认。另查明:2011年4月28日,在法院、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汇街道砚池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有关人员的协调下,戴一鹏与温凌琳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载明:一、双方当事人表示不要求执行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0)扬广新民初字第377号和450号民事判决。二、温凌琳代表父母向戴一鹏赔礼道歉,戴一鹏放弃接收400元赔偿费。三、车库用电由物业公司负责接电、收费及正常管理。四、车库如需出租必须做到不影响四周邻居等。本院认为:,戴一鹏与被温凌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9日作出(2010)扬广新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判决后,戴一鹏与温凌琳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戴一鹏在向本院申请再审中,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足以推翻原一审判决。综上,戴一鹏的再审请求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戴一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建斌审 判 员  方 俊代理审判员  张高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戴 琦相关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不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