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商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五莲庚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五莲县金汇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商初字第419号原告:五莲庚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洪凝街道大郭村集市东。法定代表人:李业文,董事长。被告:五莲县金汇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洪凝街道下水峪二村。案由:承揽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五莲庚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五莲县金汇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五莲庚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告五莲庚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53元,由原告五莲庚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苗 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