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0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董培平、姜从尧与姜从尧、尹家举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培平,姜从尧,尹家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0824号原告:董培平,男,195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姜从尧,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尹家举,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董培平诉被告姜从尧、尹家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宗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培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培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培平负担。审判员 刘宗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 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