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栾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邓超、葛彦红违反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邓超,葛彦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栾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栾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栾川县君山西路。法定代表人张红霞,女,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齐世洪,男,该委员会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邓超,男,汉族,农业户口,住所地叫河镇东新科村,务农。被申请执行人葛彦红,女,汉族,农业户口,住所地叫河镇东新科村,务农,与邓超系夫妻关系。关于申请执行人栾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邓超、葛彦红夫妇违反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协调,被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栾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栾人口征决字(2014)第8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执行。执行员 刘长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