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潘峻峰��湖北博皇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峻峰,湖北博皇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050号原告潘峻峰。委托代理人胡玉龙。被告湖北博皇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街办襄汉路,���织机构代码:58247499-3。法定代表人李红山,总经理。原告潘峻峰诉被告湖北博皇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湖北博皇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山死亡,其公司人员去向不明,于2015年2月9日,依法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史雄斌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立忠、人民陪审员陈波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峻峰及其委托代理人胡玉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北博皇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峻峰诉称,被告因开发的明珠花园工程需要,与原告告于2012年11月26日签订《消防防火门、防盗门销售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全部货款及安装费计贰拾万零柒仟陆佰元整(207600.00元),约定安装完成后付款60%,计124560.00元,余款三个月内付清。原告于2013年8月底安装完毕,结果实际付款柒万伍仟元整(75000.00元),余款经无数次催要,至今未付。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付清所欠货款132600.0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潘峻峰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防火门采购合同及结算单各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防火门采购合同,约定了数量、单价、质量,并由原告安装,被告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货款60%,余款在三个月内付清,如违约需承担违约金。原告按合同履行了全部义务,并于2014年元月13日与被告结算,被告应付原告的总货款207600元,原告仅付75000元,下欠132600元至今未付。证据二:补充协议一份。证明因工程延期,双方协商同意延期,并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取消。被告湖��博皇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对原告潘峻峰提交的证据一、二,因被告湖北博皇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经审查,原告潘峻峰提交的上述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其来源合法、真实,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该证据予以采纳。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6日,原告潘峻峰与被告湖北博皇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消防防火门采购合同,用于被告开发的明珠花园工程。合同对防火门的数量、规格、价格及安装时间、付款时间、违约金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的主要内容为:“……三、交货期限乙方保证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在30天内,将甲方采购的产品全部送达指定地方,并开始实施安装,在10天内必须安装结束,不能拖延;否则乙方应从最迟交货日的次日起,每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总货款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此项违约金额以合同总货款的百分之十为限度。四、付款方式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待乙方完成安装后,由甲方组织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款60%,余款三个月内付清。五、其他事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本合同一式二份(包括合同附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委托代理人签字:饶小春(湖北博皇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明珠花园合同专用章)。乙方:委托代理人潘峻峰,日期2012.11.26日。”在合同履行中,双方于2013年元月20日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如因甲方原因需延迟安装,则以甲方通知时间为准,原合同中的第三款无效,不得扣除乙方违约金。”2014年元月13日,原告与被告委托代理人饶小春进行了了结算。被告应付原告的货款共计207600元。经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给付原告的货款75000元,下欠132600元至今未付。原告潘峻峰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付清货款1326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当严格履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义务。被告未按约定付清货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付清货款132600元,其诉讼请求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湖北博皇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潘峻峰货款132600元。上述应付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被告��北博皇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史雄斌审 判 员 陈立忠人民陪审员 陈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