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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朔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庄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民初字第532号原告庄某,无业。被告刘某,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庄某负担。审判员  李吉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俊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