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朔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庄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民初字第532号原告庄某,无业。被告刘某,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庄某负担。审判员 李吉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俊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