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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执字第1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梁颖瑜与冯钰濠...其他民事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颖瑜,冯钰濠,冯钰萍,冯钰清,冯钰添,冯钰鸿,冯钰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1624号申请执行人:梁颖瑜,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梁令德,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冯钰濠,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冯钰萍,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冯钰清,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冯钰添,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冯钰鸿,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冯钰源,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原告梁颖瑜诉被告冯钰濠、冯钰萍、冯钰清、冯钰添、冯钰鸿、冯钰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6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梁颖瑜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冯钰濠、冯钰萍、冯钰清、冯钰添、冯钰鸿、冯钰源在其聘请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龙圣里14号房屋东外墙维修事宜进行现场评估工作时,给予工作人员出入便利,并且在对上述外墙进行维修施工期间,给予施工人员工作便利。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已就涉案的海珠区同福中路龙圣里14号房屋东外墙的权属问题另案提起诉讼,案号为(2014)穗海民三初字第1000号,该案正在审理中。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已就涉案外墙权属争议另案诉讼,尚未有结果,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海法执字第16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蒙 刚审 判 员  陈文玲代理审判员  张法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温嘉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