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三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元太、李元芬、李元芳、李元英、李美丽与李元明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三初字第481号原告:李某某,女,194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某丁,女,195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妹妹。原告:李某甲,男,195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某丁,女,195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姐姐。原告:李某乙,女,195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某丁,女,195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姐姐。原告:李某丙,女,195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某丁,女,195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系以上原告姐姐。原告:李某丁,女,195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戊,女,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李某某、李某丁、李某乙、李某丙诉被告李某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李某某、李某丁、李某乙、李某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李某某、李某丁、李某乙、李某丙撤回对被告李某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李某甲、李某某、李某丁、李某乙、李某丙承担。审 判 长 任天英人民陪审员 王可家人民陪审员 李殿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文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