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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三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元太、李元芬、李元芳、李元英、李美丽与李元明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三初字第481号原告:李某某,女,194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某丁,女,195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妹妹。原告:李某甲,男,195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某丁,女,195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姐姐。原告:李某乙,女,195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某丁,女,195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姐姐。原告:李某丙,女,195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某丁,女,195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系以上原告姐姐。原告:李某丁,女,195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戊,女,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李某某、李某丁、李某乙、李某丙诉被告李某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李某某、李某丁、李某乙、李某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李某某、李某丁、李某乙、李某丙撤回对被告李某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李某甲、李某某、李某丁、李某乙、李某丙承担。审 判 长  任天英人民陪审员  王可家人民陪审员  李殿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文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