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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执字第022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徐文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文元,倪明,汪雪琴,陆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执字第02283-1号申请执行人徐文元。委托代理人吴雪瑞,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倪明。被执行人汪雪琴。被执行人陆明。徐文元与倪明、汪雪琴、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太城民初字第00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倪明、汪雪琴应于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归还徐文元借款40万元,陆明对上述倪明、汪雪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倪明、汪雪琴、陆明并应直接支付徐文元预交的诉讼费用6210元。因倪明、汪雪琴、陆明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徐文元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062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陆明名下有位于太仓市城厢镇城西南路198号2幢1202室(银行设定抵押)及太仓市浮桥镇望江花园22-3号(家庭共有)的房产2套,均已查封。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5月18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了被执行人自2015年起至2019年在每年的3月底前各支付6万元,在2020年3月底前支付106210元等内容(其中第一期6万元已履行)。因该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因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太城民初字第00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惠生执行员  金永华执行员  李卫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宇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