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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执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柳东与骆军、南京华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东,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202执121-1号申请执行人:柳东,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中南大道。被执行人:骆军,男,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振兴社区振兴南路。被执行人:南京华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淳溪镇栗园路56号,组织机构代码71629920-4。申请执行人柳东与被执行人骆军、南京华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27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1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及房产登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人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该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2734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昌俊审判员  杨占伟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司 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