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三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渤海七路支行与刘东波、刘书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渤海七路支行,刘东波,刘书霞,孙术强,崔全方,辛伟东,丁培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三初字第26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渤海七路支行,住所地滨州市渤海七路568号。负责人刘鲁渤,该支行行长。被告刘东波,居民。被告刘书霞,居民。与被告刘东波系夫妻关系。被告孙术强,居民。被告崔全方,居民。与被告孙术强系夫妻关系。被告辛伟东,居民。被告丁培兰,居民。与被告辛伟东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渤海七路支行诉被告刘东波、刘书霞、孙术强、崔全方、辛伟东、丁培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渤海七路支行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东波、刘书霞、孙术强、崔全方、辛伟东、丁培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渤海七路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渤海七路支行撤回对被告刘东波、刘书霞、孙术强、崔全方、辛伟东、丁培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55元,减半收取2927.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渤海七路支行承担。审 判 长 崔晓鹏人民陪审员 张爱芬人民陪审员 宣良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宁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