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徐太明与庞成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太明,庞成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153号申请执行人:徐太明,男,生于1973年3月16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庞成杰,男,生于1966年10月16日,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太明与被执行人庞成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庞成杰履行完毕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38213.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泽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乔海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