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执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李凤平与吴建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1502号申请人李凤平,女,1979年7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吴建,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李凤平申请执行吴建抚养费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1338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吴建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李凤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吴建暂无履行能力。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13387号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与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穆启明审判员 崔文生审判员 刘伯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方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