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7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包庆哲与重庆盐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庆哲,重庆盐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7620号原告包庆哲,男,汉族,1974年12月6日生。被告重庆盐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4号35-8,组织机构55675327-8。原告包庆哲诉被告重庆盐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盐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包庆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庆哲撤回对被告重庆盐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包庆哲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鲁季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