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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剑阁民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张永和与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和,李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1003号原告张永和,男,生于1984年9月19日,汉族。被告李飞,男,生于1978年12月1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和与被告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和于2015年5月18日以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和自愿撤回对被告李飞的起诉,是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永和承担。审判员  魏天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杨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