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4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农民。因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于2014年11月30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漳县看守所。临漳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附带民事诉讼,经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于2014年11月29日17时30分许,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三轮汽车,载着柴某甲、柴某乙,沿临漳县临邺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冀庄村路段时,与对面刘某某无驾驶证驾驶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载着付某某)相撞,致刘某某死亡,付某某、柴某乙受伤。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据,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张某供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9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照双力牌三轮汽车,车上载着柴某甲、柴某乙,沿临邺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冀庄村路段时,与对面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刘某某当场死亡,摩托车乘车人付某某、三轮汽车乘车人柴某乙受伤。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付某某应承担自己头部受伤所造成损失的次要责任,柴某甲、柴某乙无事故责任。民事部分已和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照片。2、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刘某某系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休克死亡。3、临漳县交警大队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证实,张某、刘某某均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4、邯郸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酒精检测报告证实,被告人张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75.63mg/100ml。5、临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付某某应承担自己头部受伤所造成损失的次要责任,柴某甲、柴某乙无事故责任。6、临漳县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付某某的伤情为闭合性轻型颅脑损伤。7、柴某甲证实,2014年11月29日17时30分左右,其丈夫张某驾驶三轮车沿临邺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冀庄村路段时,与对面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8、张某某、付某乙、刘某某均证实刘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载着付某某与一辆三轮车相撞的事实。9、被告人张某供认上述犯罪事实,并有和解协议、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其亲属主动赔偿了受害人及其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0日起至2015年5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海霞代理审���员黄强强人民陪审员 潘志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艳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