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姚宝华诉徐礼胜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宝华,徐礼胜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241号原告:姚宝华,男,汉族。被告:徐礼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胡贵华(被告妻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宝华与被告徐礼胜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宝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长 胡文龙人民陪审员 乐 鸣人民陪审员 廖毛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