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州民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洪福明与王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福明,王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984号原告(反诉被告)洪福明。被告(反诉原告)王宇。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洪福明诉被告(反诉原告)王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王宇申请撤回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王宇撤回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626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王宇负担。审 判 长 刘述春人民陪审员 唐 磊人民陪审员 罗宗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陈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