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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州民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洪福明与王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福明,王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984号原告(反诉被告)洪福明。被告(反诉原告)王宇。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洪福明诉被告(反诉原告)王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王宇申请撤回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王宇撤回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626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王宇负担。审 判 长  刘述春人民陪审员  唐 磊人民陪审员  罗宗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陈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