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勃执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杨林与王翔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林,王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勃执字第00029号申请执行人杨林,男,汉族,42岁,个体,住海勃湾区。被执行人王翔,男,汉族,42岁,个体,住海勃湾区。本院在执行杨林诉王翔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翔无工资收入、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本院另案查封其名下一处房产,正在拍卖中。被执行人王翔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已将其录入“失信者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乌勃民一初字第01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应民审判员 苗建军审判员 陈 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星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