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杜民一初字第002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杨朝兵与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长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朝兵,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长山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杜民一初字第00265-1号原告:杨朝兵,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法定代表人:施敦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先祥,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黄长山,曾用名黄传伍,别名黄传武,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现住。委托代理人:杨浩,安徽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朝兵与被告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长山建设工程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认为,该案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许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素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