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执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盐城市兴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东台恒隆金属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189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兴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沿海经济区迎宾大道西侧、港城三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许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东台恒隆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沿海湿地旅游度假区。法定代表人樊连根,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兴东发展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4)盐商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台恒隆金属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本案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均在东台市人民法院辖区,为节约执行成本和便于执行,本案指定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兴东发展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4)盐商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台恒隆金属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案指定东台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梅审判员 葛存珍审判员 丁忠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志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