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周阳与齐桂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阳,齐桂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初字第657号原告周阳。被告齐桂娥。本院受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以与被告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阳负担。审判员 李金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宁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