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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周阳与齐桂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阳,齐桂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初字第657号原告周阳。被告齐桂娥。本院受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以与被告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阳负担。审判员  李金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宁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