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赵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肥刑初字第39号公诉机关肥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甲,又名赵某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北省肥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肥乡县。2014年12月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肥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肥乡县看守所。辩护人刘亚洲,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肥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肥检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及其辩护人刘亚洲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害人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肥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赵某甲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309国道行驶至781KM+700M处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该车驶入道路南侧路沟,造成该车乘坐人杨某2、杨某1、佘某三人受伤和该车损坏,其中杨某2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认定赵某甲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对指控的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有关证据。鉴于被告人赵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已与被害人方某2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甲从轻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赵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刘亚洲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某甲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且与被害人方某2成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方谅解。请求对被告人赵某甲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日8时许,被告人赵某甲驾驶一辆牌照为冀D×××××的小型轿车载本村佘某(男,28岁)和杨某2(女,51岁)、杨某1(女,45岁),沿309国道北线由东向西行驶至781KM+700M处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致使冀D×××××小型轿车驶入道路南侧的路沟,造成杨某2、杨某1、佘某受伤和该车损坏,其中杨某2经抢救无效于事故当日死亡。经肥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赵某甲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审理期间,被告人赵某甲与被害人方某2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被害人方某1被告人赵某甲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显示,事故地点位于309国道北线781KM+700M,现场有一辆肇事冀D×××××轿车。2、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载,杨某2系颅脑损伤死亡。3、相关医院出具杨某2、杨某1和佘某的诊断证明书。4、痕迹检验意见书记载,被检江淮牌轿车前部与地面接触,车顶后段与树木接触。5、被告人赵某甲的驾驶证和行驶证。6、被害人杨某1陈述,其和杨某2在某小区门口坐上了赵某甲开的出租车。后该车翻入路沟。7、被害人佘某陈述,其坐上赵某甲车后行驶至县城某小区门口,拉上两个女的就向邯郸方向行驶。当时同向前方的一辆小车急打方向,赵某甲躲闪不及,致使汽车翻入路沟。8、被告人赵某甲在侦查期间对其交通肇事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的供述。9、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赵某甲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杨某2、杨某1、佘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10、被告人赵某甲与被害人方某2成的和解协议书、被害人方出具的收据。11、被告人赵某甲户籍证明等证据。上述证据互相印证,经当庭质证被告人赵某甲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一死两伤的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甲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且与被害人方某2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方谅解。故对被告人赵某甲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15年6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柳延峰审 判 员 郭顺江代理审判员 陈燕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岳红伟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