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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安晓广诉李鑫平、武汉世纪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刘正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687号原告安晓广。被告李鑫平。被告武汉世纪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鑫平,该公司经理。被告刘正坤。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晓广诉被告李鑫平、被告武汉世纪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刘正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安晓广未在规定期间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程刚杰审判员  郭显宏审判员  罗 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毛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