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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开民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方礼成与姚乐海、扬中市油坊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礼成,姚乐海,扬中市油坊镇人民政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开民初字第552号原告:方礼成。被告:姚乐海。被告:扬中市油坊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陶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礼成与被告姚乐海、扬中市油坊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姚乐海、扬中市油坊镇人民政府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礼成撤回对被告姚乐海、扬中市油坊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9元,减半收取294.5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31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良明人民陪审员  姚安东人民陪审员  张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