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微民初字第8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823-1号原告王某甲,略。被告李某,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李某所有的位于××,案外人靳宪稳(身份证号码:××)以其所有的位于××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微房权证县城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及案外人靳某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案外人靳宪稳所有的位于××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微房权证县城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潘兴濂审 判 员  胡从立人民陪审员  唐广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