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钟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岳顶法等四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沿美,何兴,岳顶法,何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黔钟刑初字第34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路沿美,因本案于2015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何兴,因本案于2015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张永富,系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岳顶法,因本案于2015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何光,因本案于2015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5)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顶法、路沿美、何光、何兴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顶法、路沿美、何光、何兴及其辩护人张永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12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岳顶法、路沿美、何光、何兴四人在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广场共谋盗窃“人防工程”项目部工地内的电缆线,随后四人来到钟山区七十三一家五金店,每人出资150元购买一套线缆剪作为作案工具。次日凌晨3时许,四人再次来到人民广场“人防工程”项目部工地,岳顶法、何光翻越围栏进入该项目部院内,将成捆的电缆线拉往围栏外,站在外面的路沿美、何兴将拉出来的电缆线剪断,后四人将剪断的电缆线装进何兴租赁来的一辆“长城”牌越野车后逃离现场。当日中午,路沿美、何光、何兴三人开着车来到六盘水钟山区南环路“水泥新苑”,将盗得的电缆线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名回收废品的男子,销赃所得的6000元被四被告人平分后挥霍。经鉴定,此次被盗的116米YJV3*150+2*70m²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5240元。2、2014年12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岳顶法、路沿美、何兴三人在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大道市农行共谋盗窃“人防工程”工地内的电缆线。次日凌晨3时许,三人来到钟山区钟山大道市农行“人防工程”工地,将工程内的电缆线剪断后,运往工地外并装在岳顶法骑来的一辆三轮摩托车上,随后逃离现场。当日下午,三人在六盘水市钟山区“水泥新苑”,将盗得的电缆线以13500元的价格卖给路边一回收废品的男子,将用于作案的三轮摩托车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该男子,销赃所得的15000元赃款三被告人平分后挥霍。经鉴定,此次被盗的185米YJV3*95+2*50m²电缆线价值35714元人民币。另查明,被告人岳顶法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何光、何兴,具有立功表现。上述事实,被告人岳顶法、路沿美、何光、何兴及其辩护人张永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电缆线使用记录,汽车租赁合同,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笔录及刑事照片,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书,被告人岳顶法、路沿美、何光、何兴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岳顶法、路沿美、何光、何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岳顶法、路沿美、何兴参与盗窃两次,盗窃金额80954元,何光参与盗窃一次,盗窃金额45240元。在第一起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作用相同、地位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在第二起共同犯罪中,岳顶法、路沿美、何兴作用相同、地位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鉴于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岳顶法具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何兴的辩护人所提何兴归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有悔罪表现,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所提何兴在第二起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所提对被告人路沿美和何兴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六年之间处刑,对被告人岳顶法、何光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之间处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路沿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9年1月5日止。)(所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何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9年1月5日止。)(所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岳顶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止。)(所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何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8年3月5日止。)(所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单位;作案工具线缆剪、平口起子、断线钳各一把予以没收;四被告人非法所得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石登艳人民陪审员 祝启群人民陪审员 吴林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梧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