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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一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蒋小燕与戚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小燕,戚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一初字第00262号原告:蒋小燕,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告:戚斌,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住所地镜湖区。负责人:张永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小燕与被告戚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蒋小燕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小燕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小燕撤回对被告戚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8元,由原告蒋小燕负担。审判员  张晓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龙永训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三款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