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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郝桂梅诉被告钟光翟、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民 事 裁 定 书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451号原告:郝桂梅,女,汉族,1963年7月2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邓秀梅,系沈阳市于洪区沈辽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光翟,男,汉族,1982年6月6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李辉,男,汉族,1974年4月30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桂梅诉被告钟光翟、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桂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保全费172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文波审 判 员 付 显 臣人民陪审员 张 伟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