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郝桂梅诉被告钟光翟、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民 事 裁 定 书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451号原告:郝桂梅,女,汉族,1963年7月2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邓秀梅,系沈阳市于洪区沈辽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光翟,男,汉族,1982年6月6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李辉,男,汉族,1974年4月30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桂梅诉被告钟光翟、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桂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保全费172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文波审 判 员 付 显 臣人民陪审员 张 伟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