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市刑初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序军非法持有毒品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序军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沙市刑初字第00178号公诉机关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序军,2013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2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荆州市沙市区看守所。辩护人靳正军。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沙检公诉刑诉(2015)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序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次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序军及其辩护人靳正军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5日20时许,被告人王序军在位于荆州市沙市区忠诚后街36号家中,被公安机关人员在执勤中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100颗、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4小袋。经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共10.49克。公诉机关并对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王序军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序军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辩护人靳正军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王序军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少,情节较轻微,其能够当庭认罪,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序军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前科材料等书证,抓获经过,搜缴笔录、扣押清单及称重笔录,被告人指认毒品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收缴毒品收据回执,荆公刑毒化(2015)062号《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序军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王序军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但被告人王序军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序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旭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