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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易执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韩顺国申请刘先菊划拨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顺国,刘先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易执字第429号申请人韩顺国。被申请人刘先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米易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刘先菊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的银行存款1007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天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江 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