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执恢字第9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13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双辉,刘绍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恢字第94、98号申请执行人胡双辉,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刘绍忠,住址广西省全州县。申请执行人胡双辉与被执行人刘绍忠房屋租赁纠纷执行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民五终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06)深南法民三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8万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深南法执恢字第94、98号的执行,终结本院(2006)深南法执字第2385、444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羊大雄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代理审判员 叶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添其 来自: